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设分支机构。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会址及分支机构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依据政府法令促进、并受托办理两岸旅行相关之学术、会议、研讨等交流。
二.提供两岸旅行资讯,确保会员相关权益。
三.协助并保障两岸旅行消费者权益及其他与两岸旅行有关事项。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
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督导。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依据政府法令促进、并受托办理两岸旅行相关之学术、会议、研讨等交流。
二.提供两岸旅行资讯,确保会员相关权益。
三.协助并保障两岸旅行消费者权益及其他与两岸旅行有关事项。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额及选举办法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会置理事三十五人,监事十一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依计票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十一人,候补监事三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
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核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决议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三人为副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由一个月内补选之。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三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常务监事互推一人担任监事会主席。
常务监事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
理事、监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承理事长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免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但秘书长之解聘应先报主管机关核备。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表,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 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
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可以决定解散之。